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深基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注重地区经验、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按表3.0.1确定。
表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明确基坑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
    2 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施工图。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明确基坑变形控制设计指标,明确基坑变形、周围保护建筑、相关管线变形报警值。
    3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边坡稳定性等纳入设计验算范围,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4 基坑安全监测方案。
3.0.3 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
3.0.4 当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3.0.5 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
3.0.6 膨胀土、冻胀土、高灵敏土等场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湿陷性黄土基坑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的规定。
3.0.7 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2 土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
    3 高压旋喷注浆帷幕、三轴搅拌帷幕、土钉、锚杆等注浆类施工时,应通过对孔隙水压力、深层土体位移等监测与分析,评估水下施工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必要时应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
    4 对同时进行土方开挖、降水、支护结构、截水帷幕、工程桩等施工的基坑工程,应根据现场施工和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与实测,区分不同危险源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应对变形控制指标按实施阶段性和工况节点进行控制目标分解;当阶段性控制目标或工况节点控制目标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或工况节点时实现累加控制目标。
    6 应建立基坑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反馈,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0.8 对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基坑安全评估原则应能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景观、不造成环境污染。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中国幅员辽阔,建筑工程基坑涉及的地质、水文条件差别较大,在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施工、安全监测、周边环境保护时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相似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地方经验等,选择合适的支护、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开挖施工工艺与安全技术,使用与维护等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
    深基坑工程是复杂、变化的系统工程,需要依赖信息化施工和工程经验,因此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安全监测、周边保护环境应当充分重视以往的经验,做到施工方案合理,技术措施周密,检测和监测手段齐全,切实保障深基坑工程安全。
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涉及基坑变形控制指标要求、基坑监测方案评审要求、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要求等,本规范充分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等规范中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基坑变形控制等级”等划分原则和定义,考虑基坑施工安全的特点、重要性、安全技术要求等,将基坑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3.0.2 本条理由如下:
    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基坑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工程涉及的市政管线现状、特别是渗漏情况,邻近建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后的沉降、裂缝等状况及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等,以便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环境调查质量事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
    2 明确了不同安全等级的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变形进行控制的指标要求。对基坑工程保证不出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意义重大。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规定显然与基坑工程的设计相关联。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相应的规定要求执行。
    3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指在对施工过程及基坑工程使用与维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进行分析、识别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技术交底。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演练等是确保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文件。
    4 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对于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是信息施工法的保证。
3.0.3 根据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或专家论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组织设计评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在全国普遍得到落实以来,明显减少了基坑工程事故,应得到严格执行。
3.0.5 基坑开挖时,存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进行开挖的现象,比如土钉、复合土钉支护结构,一般允许支护锚杆体强度达到80%以上可以进行下一步开挖,工程实践表明,此时进行堆载,对支护结构承载力增长及变形均不利。为确保支护结构承载力及控制支护结构变形,在支护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前,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裂面范围内堆载。
    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事件的教训表明,除按设计要求控制基坑滑裂面范围内堆载外,对需要进行临时土石方堆放的工程,必须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稳定性、基坑稳定性的整体验算,稳定安全系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后才能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
3.0.6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盐渍土、可能发生冻胀的土、高灵敏度土等场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各有特点并有其地域性和季节性,其施工安全与水作用条件密不可分,应根据本规范第9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对湿陷性黄土、盐渍土基坑工程,国家现行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3.0.7 信息施工是保证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基坑工程的监理、监测、施工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建立与设计单位的反馈机制较为困难,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不能真正实现信息施工,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很难得到保证。
    变形控制指标分解应根据基坑工程使用、运行时间、软土流变、地下管线渗漏、雨季、超载状况等条件进行。
    本条给出了进行信息施工的一些基本要求,希望通过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实践,逐步形成基坑工程信息施工的技术和管理体制。
3.0.8 本条明确对特殊条件下的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进行风险评估作出规定。这里的“特殊条件”指基坑环境有需保护的文物、与生命线工程密切相关、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重要的交通枢纽设施、指挥系统所在建筑,涉及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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